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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是否必须要有商标?
作者:上海捷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31 08:50:38
一个企业操纵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短处是商标应用人对该商标不具备商标专用权。就是说利用这个商标,别人也能够行使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根源的基本用意受到了感染,也导致商标表明一定商品质量和名誉的用意大打折扣。
上海商标注册的重要性
1、比如,A企业生产的美丽牌电饭锅,很受消费者接待,但电饭锅的厂家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觉得这种锅既好销又能卖出好作用,就使用了现在卖的火热的美丽商标使用。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快捷下降,“美丽”品牌受到影响。
2、这种情况虽出乎A企业的预计,却又应在料想之中。A企业肯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运用“美丽”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不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A企业的要求不能受理。 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使用谐音再一个就是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操纵在相似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像或者近似,从而发作侵权作为。
有此可见一个厂家也好,一个品牌也好,都要有自己的品牌保护意识,包括以上产品的外观、商标、版权等都需要进行保护才能让企业得到长久的合理发展。
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判判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综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确的认定。
在商标注册必需要了解商标与其商品具有的关联性。首先,商标与其商品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凡未与商品结合的任何文字,图形或者立体造型均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依照现行中国商标法,商 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和立体造型。商标使用人可以选取任何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公共秩序的文字,图形或三维造型作为其商品的商标图案或造型。 在该图案或造型与特定商品结合之前,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不能被称为商标的。 它只是一个语言文字中的元素或者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一幅绘画或一尊雕塑。
比如,一咨询公司受托为另一公司进行企业形象设计,其中包括商标策略和商 标图案的设计。不管该用作商标的图案以及商标策略设计得如何完美,在没有 将该图案与具体商品结合之前,该图案只能算作一种智力劳动成果,而不是商 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因为商标权所确立和保护的只是商标权人对特定商标标记 与其指定范围的商品之间的联系,而此时该图案尚未与任何商品以任何方式实 际结合,消费者无从感知尚不存在的商标图案与商品间的联系。故而在这一阶 段,作为智力成果的商标设计方案,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自然也就不可 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在理论上,商标与商品的结合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靠着申请注 册使商标与商品结合。凡设立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都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在 其注册申请书中指定其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即该标记将被使用在哪一类商品 中的哪些商品上。事实上,注册程序本身在法律上的最为根本的意义就在于将 特定商标图案或者造型与指定商品间的关系加以确认。第二种方式是在流通领 域里直接将商标图案或者造型使用在商品上。通过直接使用的方式,可以在事 实上建立起特定商标图案或者造型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在这里,直接使用 应当包括在产品本身与产品包装上或者产品、服务的广告中使用商标,还可以 包括在服务用相关用品或者工具上、在服务场所使用商标等方式。
商标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使用中才得到增值的。这种价值来源于消费者所认可的优质商品与 具体商标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往往表现为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商标在这里成 了商誉的一种载体。商标的价值成了商誉的一个晴雨表。
对于商标买卖来说,商标的价格和转让过程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对于自己的闲置商标在转让时应当如何定价,如何正确评估自己的商标,许多卖方都一知半解,为了让大家可以更好的对自己的商标进行评估,做更好的商标买卖准备,下面为大家总结出来几种商标价值评估的妙招,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1、市场调查法
市场调查法是最能够体现商标未来价值、最具真实性的方法,通过市场的调研给商标价格做数据支持,也能为预估出被买卖商标的未来发展潜力如何。
2、收益计算法
将被评估商标的未来预期收益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得出的收益估值可以作为商标价格估值的重要参考。
3、成本投入法
一个现有的商标,需要用同样的技术和市场条件才能够再次开发出同样优秀的商标,这样的成本计算有利于给被评估商标提供最基础的商标估值。
以上三个方法相互影响,可以同时使用,完成了这三个方法之后,基本上就能够对我们的商标买卖估值做出比较好的评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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